债权转让公告 | |||||
项目名称 | 恩施市双河粮油工贸公司(原始债务人为恩施市双河粮油所)债权(二次挂牌) | ||||
项目编号 | ZQ2020ES02-1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本转让方提出申请,请贵所将我方依法所持有的恩施市双河粮油工贸公司(原始债务人为恩施市双河粮油所)债权,通过贵所交易平台公开发布。现提交该项目的相关信息,请予审核。我方依照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悉国家针对债权转让交易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全部内容,并已认真阅读贵所《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将严格遵守; 2、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与转让相关的重大事项均已充分披露;交易过程中,意向受让方如需对债权资产进行尽职调查或查阅相关详细资料,我方将积极配合。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或给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名称 | |||||
资产属性 | 债权 | ||||
债权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名称 | 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价值分析基准日 | 2019年8月1日 | ||||
价值分析结果 | 15.6378万元 | ||||
核准(备案)情况 | 核准(备案机构) | 恩施州国资委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0年1月16日 | ||||
转让底价 | 15.64 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0-04-23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0-05-08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原债权银行工作人员、转让方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债权转让的原债权银行工作人员、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 ||||
重大事项披露 | 1、本项目挂牌价格由评估机构对恩施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持有的恩施市双河粮油工贸公司(原始债务人为恩施市双河粮油所)的债权价值评估确定。债权主要内容为恩施州国投公司于2016年9月30通过批量协议受让形式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取得的恩施市双河粮油工贸公司(原始债务人为恩施市双河粮油所)的债权资产,经评估机构现场确定标的物为位于恩施市新塘乡双河集镇的土地一宗。 2、本次转让债权的由来:2003年4月28日恩施市双河粮油工贸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红庙开发区支行签订了《资产移交协议》,将原收储公司仓库后面空地1200㎡移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红庙开发区支行用以抵偿其所欠农行借款,后由本项目转让方于2016年9月3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签署《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并于2016年10月22日在《湖北日报》2016年第37期第7版面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获得了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及其附属权益。 3、本项目《价值分析意见书》(鄂循价鉴【2019】第17181号)显示:债权资产主要为位于恩施市新塘乡双河集镇的土地一宗,面积1200.67㎡,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但没有提供土地使用证。标的土地距离新塘乡40KM,双河集镇内有基本公共和生活配套设施。宗地内部地势平整,周边高于公路路面水平,有通道连接。 4、重大事项说明:转让方并不持有本次债权转让所涉及抵债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同时也不保证该资产上曾办理过相关权属证件。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但不对办理结果做任何肯定性或实质性承诺。办理产权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受让方负责缴纳。 | ||||
一、标的资产信息 | |||||
标的介绍 | 1、债权主要内容为恩施州国投公司于2016年9月30通过批量协议受让形式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取得的恩施市双河粮油工贸公司(原始债务人为恩施市双河粮油所)的债权资产,经评估机构现场确定标的物为位于恩施市新塘乡双河集镇的土地一宗。 2、本次转让债权的由来:2003年4月28日恩施市双河粮油工贸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红庙开发区支行签订了《资产移交协议》,将原收储公司仓库后面空地1200㎡移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红庙开发区支行用以抵偿其所欠农行借款,后由本项目转让方于2016年9月3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签署《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并于2016年10月22日在《湖北日报》2016年第37期第7版面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获得了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及其附属权益。 |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 信息发布终结 | ||||
与转让相关 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需缴纳46913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恩施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恩施公司)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足额到达光谷联交所恩施公司指定账户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3、本项目需一次性支付成交款,受让方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及全部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光谷联交所恩施公司指定账户。 4、受让方须按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受领标的债权的相关文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债权过户相关手续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方提出:(1)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须对本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及现场查勘,充分了解本次转让行为的实质为债权转让而非资产转让,并自行前往抵债资产现场及有关部门对资产历史档案、土地性质、四至界限、权属争议、过户政策、税费缴纳等事项进行详尽调查,并与转让方签署《项目现场查勘确认函》在办理受让申请时提交至光谷联交所恩施公司,承诺已充分了解该标的历史、现状和瑕疵,对本次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本项目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过户风险、权属纠纷)而向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恩施公司进行追责和索赔;(2)受让方须同意光谷联交所恩施公司在收到全部或首付交易价款及全部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在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缴款账户; 7、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原缴款账户。 8、本次交易双方应向光谷联交所恩施公司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9、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转让所出具的价值分析意见书(鄂循价鉴【2019】第17181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10、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光谷联交所恩施公司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光谷联交所恩施公司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恩施公司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恩施公司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债权转让协议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 ||||
报名登记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30分前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 | 46913.00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分前 |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保证事项及 处置方法 | 1、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正常实施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光谷联交所恩施公司将直接从保证金中先扣取光谷联交所恩施公司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要求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恩施公司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恩施公司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公告期满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 (2)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署转让协议的; (3)以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署转让协议的。 2、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转让协议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按转让协议约定履行。 | ||||
交易保证金 结算账户 | 收款单位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恩施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 |||
开户行 | 中国银行恩施市舞阳支行 | ||||
账号 | 576859357079 | ||||
联系方式 | 业务咨询电话 | 0718-8420627 | |||
联系人 | 姚正祥 | ||||
联系地址 | 湖北省恩施市新建街60号(恩施州国资委院内综合产权交易大厅) | ||||
网 址 | |||||
交易机构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恩施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 ||||
意向受让方 需提交材料 |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4、“信用中国”网上查询结果截图或查询的下载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如对报名须提交资料有任何疑义,请在挂牌期间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 |